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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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出计〔2006〕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主管部门:
现将《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2006年12月31日印发)

一、我国新闻出版业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我国新闻出版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出版物的品种、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
我国新闻出版业从容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放书报刊分销市场等新变化,克服了国民阅读率持续下降等不利因素,深入改革,开拓进取,保持了平稳增长。从“九五”末到2005年,图书品种由143万种增长到222万种,图书印数由627亿册增长到647亿册,总印张由376亿印张增长到493亿印张。报刊经过治理整顿,结构更加合理,市场更加规范。报纸由2000多种减少到1931种,印数由329亿份增长到413亿份,总印张由800亿印张增长到1613亿印张。期刊品种由8725种增长到9468种,总印张由100亿印张增长到125亿印张。音像制品由18万种增长到35万种,数量由2亿张(盒)增长到6亿张(盒)。电子出版物由2254种增长到6152种,数量由04亿张增长到14亿张。包括互联网、通讯网、电视网在内的网络出版从无到有,数字出版产业初步形成。全国已有手机报刊300余种,网络报纸1000余种,网络期刊超过2万种,网络数据库经营企业近10家。出版物的销售数量稳步增长,出版物的内容质量进一步提高,出版了一大批导向正确、内容精良、深受广大读者欢迎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和网络出版物,形成了一批思想健康、格调高雅、为广大群众喜爱的报刊、网站,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
基本形成了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媒体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为主,包括出版教育、出版科研、版权代理、出版物资供应、出版物进出口等附属门类完整的产业体系。截止到2005年,我国已有图书出版单位573家,报刊社11399家,音像出版单位328家,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170家,网络出版机构50家,印刷单位18万余家,复制单位313家,出版物经营单位159万家,构成了初具规模的产业群。2005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实现增加值1900余亿元,约占当年全国GDP 1%,占第三产业增加值26%,已经成为重要的产业部门。
3.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报刊社和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试点工作扎实推进。转制后的企业,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转变机制,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高新科技应用和集约化经营,重塑市场主体,竞争能力显著增强,两个效益不断提高。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初见成效。全国26个省(区、市)的新闻出版系统完成了“局社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实现由行政管理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管理手段的转变,提高了执法效率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4.结构调整初见成效。
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印刷、发行业,推动了产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形成了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共同竞争发展的新格局;集团化建设稳步推进,提升了产业组织结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出版的迅速发展,优化了新闻出版业产品结构;珠江三角洲、长江流域、环渤海等地区书报刊出版、印刷复制、音像出版发行、网络出版开发、出版物物流等各具特色产业群的形成,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了各种资源,对改变地区产业同构化、出版物市场割据化现象,调整产业地区结构和市场结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5.法律法规日益健全。
新闻出版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共修订行政法规3件,制定、修改部门规章15件,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173件。其中,修订了《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制定并修改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以《著作权法》的全面修订为核心,出台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配套规章,中国特色的现代版权法律体系基本成形。日益健全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了对新闻出版业发展、改革、监管的规范、保障和支持作用。
6.对外交流成效显著。
我国新闻出版业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成功举办了北京国际出版论坛、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产品及技术应用展览会、法国图书沙龙中国主宾国等大型国际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法兰克福国际图书博览会,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中国出版走向世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通过开展新闻出版人才交流培训,组织国外专家来华讲学,组织国内新闻出版单位领导干部和中青年业务骨干出国研修,加深了相互间的沟通和理解,开阔了眼界,培养了队伍,有效扩大了国际影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体制、机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新闻出版业的行政管理体制、产权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相当部分的经营性出版、发行单位还在沿用事业单位的体制和机制,长期依赖行政保护和垄断利润。一些国有新闻出版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法人治理结构陈旧,管理机制比较落后,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增长方式不尽合理。
一是部分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收入、利润过度依赖教材和教辅材料,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竞争和发展的要求;二是出版物市场过度依赖中心城市,农村出版物市场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有效开发;三是产业发展过度依赖规模、数量的扩张和品种、定价、广告等的增长,经营方式粗放,质量效益亟待提高;四是出版物产品过度依赖传统媒体,书报刊等传统出版增长乏力,新闻出版内容资源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五是行业发展过度依赖行政保护,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3.产业结构趋同,集中度低。
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新闻出版业,受“小而全、大而全”和攀比思想的影响,各地区产业同构化严重,造成企业规模偏小,布局分散,区域市场分割,资源无法合理流动和有效开发利用,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和集约化经营效益,阻碍了新闻出版大市场的形成和新闻出版专业化分工。
4.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版权保护水平有待提高,盗版、盗印、非法出版等违法现象依然严重,对正版出版物造成很大冲击。部分生产经营者诚信缺失、行为失范,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制约了新闻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闻出版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十一五”期间,新闻出版业将面临极为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1.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平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将为新闻出版业的繁荣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更加广阔的消费市场空间;2.文化建设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成为新闻出版业加快发展的重要契机;3.文化体制改革,将克服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新闻出版生产力;4.网络通讯和数字信息等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将有力促进新闻出版业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升级;5.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将为培育开拓农村出版物市场,扩大出版物消费需求带来难得的机遇;6.教育优先发展,对新闻出版业服务教育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新闻出版业也将面临很多严峻的挑战和考验:1.随着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教材循环使用的逐步推开以及中小学生人数的变化,教材在出版总量和收入总量中的比重将进一步降低;2.文化体制改革中人员身份转换、资产清理、税费调整等将付出高额成本,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十分艰巨;3.以地区中心城市为主的出版物市场相对饱和,图书等出版物库存压力进一步加大,新的出版物市场亟待开拓;4、随着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出版物分销市场进一步向世界开放,我国民族新闻出版业面临着新的巨大挑战。
面对新时期的机遇和挑战,我们一定要树立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坚持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创新能力,全力抓好重点突破,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实力,抓住机遇,克服困难,努力实现新闻出版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新闻出版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方针和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根本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转变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实施战略重点突破,积极构建公共新闻出版服务体系,努力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建设导向正确、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管理有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现代新闻出版业。
“十一五”期间新闻出版业的发展,一要立足于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把开发、扩大农村出版物市场,满足广大农民的文化消费需求作为推动新闻出版业发展的重要基点;二要立足于转变增长方式,从主要依赖数量、规模增长的粗放模式向大力提高质量、效益的集约型发展模式转变,推动产业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三要立足于优化结构,把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结构作为主线,积极推进以资产、资源为纽带,跨地区、跨部门、跨媒体的多种联合,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四要立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推进数字出版,打造现代内容产业,提高民族新闻出版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十一五”期间,新闻出版业增加值预期年均增长7%。到2010年,图书出版预期达到600亿印张、70亿册,种数控制在255万种,出版重点图书1370种;报纸出版预期达到2030亿印张、500亿份;期刊出版预期达到140亿印张、30亿册;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品种、数量年均增长5%以上;大力发展以互联网、通讯网、电视网为基础的电子报纸、电子期刊、网络文学、网络数据库、手机报纸、手机期刊、手机小说等新型数字媒体,开发出版100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民族网络游戏,明显提高中文内容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比例和影响力。预期实现国民百万人均年拥有图书192种,人均年消费图书53册,期刊24册,每千人拥有日报90份,报纸普及率每户平均03份;全国发行网点预期达到18万个,具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具有出版物批发权的企业达到9000家;印刷行业工业总产值预期达到4400亿元。
四、“十一五”新闻出版业发展战略重点
新闻出版工作既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又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舆论环境。
新闻出版业要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针对行业存在的主要矛盾,以转变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科技开发、拓展市场空间为重点,抓住机遇,打破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用战略重点突破带动全行业的发展。
1.积极推动现代内容产业发展。
随着信息、网络等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媒体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相互融合的速度越来越快,以高科技为主要手段和特征的现代内容产业的迅速产生和壮大,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社会发展趋势。新闻出版业必须打破传统观念、传统业态和传统体制的束缚,充分利用书报刊等传统媒体、音频视频媒体和各种网络媒体等一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传媒形式,对新闻出版内容资源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全面开发利用,形成各种传媒形式与优势内容资源紧密结合发展的新格局,大力推动内容产业发展。鼓励新闻出版单位以资源、资产、业务为纽带,开展跨媒体经营,支持传媒集团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将新闻出版业打造成为多种媒体形态共存,集内容创新、制造、推广、服务为一体,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内容产业。
2.大力发展数字出版。
抓住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网络时代的重大历史机遇,积极实施“数字出版”战略,大力发展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新媒体,努力冲击世界数字媒体技术制高点,实现我国新闻出版业的跨越式发展,赶超世界发达国家新闻出版业先进水平。大力支持以科技开发为主的自主创新,鼓励、扶持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和数字电视网为主要载体的图书、报纸、期刊、数据库、新闻、游戏、动漫、音乐以及电子书等各种数字产品的开发、制作、出版和销售,鼓励开展基于各种网络的出版、发行活动。到“十一五”末,建设4~15个数字出版产业基地,形成10~20个网络出版强势企业。积极推动用数字技术改造传统新闻出版业的生产、管理和传播方式,建设数字出版综合业务平台,提升出版产业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3.努力构建公共新闻出版服务体系。
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兼顾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形成实用高效、规划合理的公共新闻出版服务体系。
建立和运用好“国家出版基金”,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新闻出版事业的投入,努力做好公益性新闻出版工作。抓好国家重大出版工程出版物的出版。认真组织推出更多更好的服务“三农”、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及少数民族文字、盲文、学术文献和科普出版物。实施“三农读物”出版工程,以图书、音像制品为突破口,大力开发农民买得起、看得懂、用得上的优秀“三农”出版物。研究制定扶持农村文化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优惠经济政策,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加农村出版物发行的积极性,实现发行网络覆盖全部乡镇,部分地区延伸进村,农村出版物零售比重达到35%的总体目标。积极组织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统一规划,分头实施,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建设20万个“农家书屋”,建立农村公共出版发行服务体系,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积极支持农民群众组织兴办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各种形式自助读书组织,使农民群众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和受益者。新华书店要依托“农家书屋”、“文化大户”、农村广播站、学校、农技站以及个体工商户,在全国40%以上的乡镇建立各种形式的出版物发行网点或代销点、租赁点,壮大农村出版物发行主渠道,进一步拓展农村出版物消费市场空间。
4.加强出版物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加快出版物流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支持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出版物连锁经营,形成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全国性出版物连锁机构和区域性连锁企业,全国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达到80家,区域连锁总部达到200家,使连锁经营成为出版物流通业的主要发展方向。合理规划出版物物流中心建设,大力支持跨越区域、体制合理、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现代出版物物流企业发展,在全国建立5~6个区域性出版物物流配送中心,积极构建现代物流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出版物发行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鼓励利用信息通讯等高新技术,大力发展网络书店、电子交易平台等各种形式的现代出版物交易系统。积极支持各种所有制发行网点的建设,继续发展中小型专业书店、特色书店、社区书店。进一步通畅流通渠道,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出版物大市场的形成。
5.大力发展现代印刷、复制产业。
加强印刷复制产业的结构调整,指导印刷复制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继续保持健康、持续、平稳发展的态势,努力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大力发展高档印刷、特色印刷和包装装潢印刷,淘汰落后的印刷生产能力;禁止二手光盘生产线的进口,加强光盘复制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力度,继续支持 “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三个综合印刷产业带的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东北和中西部地区印刷复制业的振兴和崛起。重点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先进印制水平、规模效益突出、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印刷复制骨干企业,形成一批在国内国际有影响力的著名印刷复制品牌。鼓励设立具有先进生产技术、印刷数字化、信息化、自动化的印刷企业,鼓励采用多色高速、柔印、自动、联动等先进技术和快速、按需、高效、个性化的数字印刷。进一步发挥磁带作为传统媒体的现有优势,完成用数字技术改造传统磁带复制业。继续促进复制设备、原辅材料的国产化,特别支持新一代高清大容量光盘的研发和产业化。建立健全复制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加强印刷复制质量的检测和监督,不断提高印刷复制产业核心竞争力。“十一五”期间力争使我国印刷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速度达到8%左右,只读类光盘和可录类光盘复制产能分别达到世界市场份额的四分之一和三分之一,成为重要的国际印刷复制中心。
6.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是我国新闻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大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的力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出版的各类出版物、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实行一定的优惠经济政策。积极做好 “新疆、西藏、内蒙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程”、“雪域东风工程”的立项工作和“东风工程”的实施工作,开展民族文字党报、党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赠阅活动,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形成发展壮大的新机制。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充分享受先进文化发展的成果,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7.积极实施“中国新闻出版业走出去”战略。
以国际汉文化圈和西方主流文化市场为重点,大力推进出版物走出去、版权走出去、新闻出版业务走出去和资本走出去,努力提高中国出版的国际竞争力和中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加强对外宣传、展示、推广、销售工作,有计划、分阶段地开发、扩大国际市场。实施“出版物对外推广工程”,组织创作、翻译、出版介绍中国历史文化和反映当代中国各个领域成就的出版物,扩大我国出版物出口,2010年实物出口量预期比2000年翻一番。积极支持版权输出,努力扩大版权输出数量,不断缩小版权引进与输出的差距,“十一五”末版权输出预期达到3000种。鼓励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机构,创办各种媒体,开展新闻出版活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继续做好对台出版工作,增强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和凝聚力,联手开发国际市场,共同发展民族出版产业。
8.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带动新闻出版业发展。
精心组织实施以《中华大典》编纂出版工程、《中华数字古籍全书》出版工程、 “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出版工程、“创新学术”出版工程、国产动漫振兴工程等为代表的国家重大出版工程,丰富我国出版资源宝库,增强我国出版业发掘、传承、弘扬中华民族和世界优秀文化的能力与水平,提高中国出版业在世界文化市场格局中的地位。通过实施“中华字库”建设工程、“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研发工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等国家重点工程,进一步推进数字出版发展进程,提高新闻出版业信息化水平,加快传统新闻出版产业向现代内容产业的转变,在新世纪国际数字内容产业竞争中,占得先机和主动,为中国出版和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促进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确保正确导向。
社会效益第一是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根本原则。新闻出版单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忽视社会效益的不良现象,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类出版单位,要坚持落实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出版“三审”制度和出版物阅评等制度,确保舆论导向正确。
2.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
一是打破均衡式发展的思路和模式,积极推进产业地区布局调整。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各地的资源、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选择地建设真正符合当地特点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网络、音像或电子等优势特色产业,合理利用资源,推动产业集聚,促进专业化分工。
二是打破条块分割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约束,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要通过市场推动跨地区、跨部门的强强联合,形成优势特色明显、辐射能力强大的产业群和大型现代新闻出版企业,优化升级产业结构。
三是打破单一资本结构模式,积极推进投资结构调整。要在出版发行企业和部分非时政类报刊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出版工作规律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企业体制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和途径。
四是打破对传统出版媒体和教材教辅的过度依赖,积极推进产品结构调整。要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积极研发数字、网络等新媒体出版物,加强非教材教辅出版物的出版,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传统出版向现代出版的转变。
五是打破过度依赖规模、数量扩张的粗放式经营模式,积极推进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坚决扭转部分出版物不重内容、过度奢华、积压严重、浪费资源的不良倾向,鼓励开发适合广大群众需求的低成本平价出版物。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开展新闻出版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教育培养,研究制定指导性的新闻出版单位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引导新闻出版单位深入探索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质量效益和集约化经营水平。
3.推进出版发行体制改革,解放发展新闻出版生产力。
(1)改革出版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按照中央提出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的目标,进一步明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完善新闻出版分级管理体制。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改进行政管理方式。逐步调整完善现有专业分工和出版资源配置等有关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出版单位市场准入、退出的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正常的市场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更加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出版资源,努力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良好出版环境。
(2)推动新闻出版单位深化改革。确定转制为企业的报刊社、出版社,要完成由事业向企业的体制转换,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十一五”末,国有独资的出版企业基本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以集团建设为龙头,培养一批导向正确、实力雄厚、国际竞争力和市场控制力强大的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市场的引领者和产业发展的战略投资者。积极培育一批内涵式发展的大社名社,形成市场中坚力量。引导中小报刊社和出版单位走“小而专”的道路,以专业化服务取得市场地位。推进公益性新闻出版单位“三项制度”改革,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开发利用各种资源,发挥好宣传和引导社会舆论的职能。
(3)加强各类新闻出版行业协会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行业协会的服务和协调能力。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规范新闻出版市场、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4.加强新闻出版队伍建设。
实施人才兴业、人才强业战略。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央“四个一批”人才工程,通过实施素质工程、领军人才工程和高技能人才工程三项重点工程,加强新闻出版党政人才、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新闻出版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建立政府引导、新闻出版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形成总署、省局和新闻出版单位三级培训体系。实行新闻出版单位领导干部岗位培训和调训制度、专业人员业务轮训制度,5年内轮训率达到90%以上。
加强人才工作基础建设。建立行业人才信息库,选择条件优越的重点高等院校共建新闻出版人才培养基地,加强新闻出版学科建设和专业理论研究。完善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健全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发行企业负责人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制定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和记者证双重管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新型用人机制,吸纳社会优秀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5.加强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加快新闻出版业现代化。
紧紧把握信息、网络技术所带来的机遇,加大投入,主动利用新技术,开发新媒体,积极进行产业升级。要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有关方面力量加强对影响我国新闻出版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壮大出版产业的实力。
加快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监管的能力。2010年,全国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现互连互通,信息共享,建立出版物内容监管平台,实现对传统内容和数字化内容的动态监管。大力推进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在编辑、出版、发行等主要环节,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
加强新闻出版标准化体系建设。2010年完成新闻出版标准化体系表的编制工作,完成新闻出版元数据标准、出版物发行标准体系、新闻出版信息化标准体系等标准的制定,研究、制定网络出版、数字出版等前沿标准,促进新闻出版的现代化。加强各类标准的贯彻执行,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积极推进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各类认证工作。通过出版物元数据和信息交换格式标准化,建设行业基础数据库和国家新闻出版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用。
6.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新闻出版法律制度。
“十一五”期间,以修订、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修订《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等,推动《记者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等的立法工作;修订《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网络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网络转载付酬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制定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主线,不断强化全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
7.制定实施国家版权战略,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不断完善我国版权保护制度,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增强智力创新能力,提高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的核心竞争能力。“十一五”时期版权工作的重点,一是健全国家智力成果创新体系,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二是健全和完善版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三是建立中央、省、市(地)、县四级版权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版权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四是构建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版权意识;五是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强化社会服务功能。要以保护创新作为版权工作的出发点,着眼于版权保护和产业发展。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大力开展打击盗版专项执法。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注重自主版权资源的开发、建设和利用,以新闻出版内容的生产、占有、输出为核心,推动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版权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8.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将工作中心转移到对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管上来,完善出版物市场长效监管的各项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扫黄打非”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出版物市场繁荣有序,健康发展。加强进口出版物的管理,实行进口出版物备案月报制度和出版物进口单位年检制度,加强对进口文化产品内容的审查,严厉查处违规进口出版物和进口含有不良内容出版物的行为。
充分发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信用中介、新闻出版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等各方面的作用,大力加强新闻出版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新闻出版行政信息公开,建立新闻出版单位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讲诚实、重信用的社会和市场环境。逐步建立我国新闻出版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充分利用信用体系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功能,全面发挥警示、惩戒作用,有效打击、遏制各种违法失信行为,整顿、规范新闻出版市场秩序。
进一步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推行普遍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积极开展网络出版发行、音像制品制作、非公有印刷复制和发行的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国统计数据网络直报。加强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形成以国家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为主,地市县相关行政部门为辅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体系,建立稳定的统计管理队伍和专业队伍,实现部门统计向行业统计、产品统计向产业统计的转变,充分发挥统计在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监管、行业规划、政策制定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监督保障作用,促进新闻出版业健康发展。
9.引导支持出版发行业非公有经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参与文化建设的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积极推进行业投资结构的调整。在印刷、复制、发行等一般性竞争领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和规范各种社会资本的投入。制定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新华书店和国有印刷企业股份制改造、新闻出版业高新科技研发、农村出版物发行、连锁发行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建设等,促进各环节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提高我国新闻出版产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10.加强产业政策研究,完善落实经济政策。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新闻出版业健康发展。要继续贯彻落实已有的各项经济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同时,根据不断发展的国际和国内形势,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研、出台新的经济政策。要加强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农村出版物发行、中国出版“走出去”、游戏动漫产品的制作与出版等方面鼓励扶持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促进内容产业加快发展。要进一步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产业政策研究、咨询作用,不断提高产业政策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11.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是在深化新闻出版业改革、促进新闻出版业繁荣、加强新闻出版管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要始终坚持党对新闻出版工作的领导权,全面加强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增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新闻出版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新闻出版业的繁荣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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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6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9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贵州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

创建园林城市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生态立省战略,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05〕43号)、《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园林景观质量为目标,把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指导与单位、群众性园林绿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我省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申报范围
(一)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可申报省园林城市。
(二)设区城市的区可以申报省园林城区。
(三)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和省园林城市称号的设区城市的区不再申报省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省园林城市(城区)规划和活动方案,并实施2年以上(以上报时间为准)。
(二)对照《贵州省园林城市(城区)暂行标准》,组织自检达到省园林城市(城区)标准。
(三)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的事件。
四、申报程序
(一)地级市申报省园林城市,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直接报省建设厅。
(二)县级市、县城申报省园林城市和设区城市的区申报省园林城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先报地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报省建设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9期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五、申报材料
(一)地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创建省园林城市(城区)的技术报告、遥感测试报告、工作影像资料、城市园林绿化现状图(文本和多媒体音像),对照《贵州省园林城市(城区)暂行标准》的逐项说明材料。
(四)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及环境质量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册、基础资料及批准实施文件。
(六)已经验收并命名的省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名单及相关资料。
(七)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投入情况说明。
六、申报形式及时间
(一)申报时除提供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供电子文档材料。
(二)省园林城市(城区)的评审每三年开展一次,省建设厅受理申报时间为评审年的6月30日前,评审时间为7月1日至9月30日。
七、评审程序
(一)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
(二)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
(三)专家组提出考察意见。
(四)对通过评审的省园林城市(城区)在贵州建设信息网及有关媒体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由省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通过的省园林城市(城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命名并授牌。
八、监督管理
(一)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省园林城市(城区)的创建工作。省文明办、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省爱卫办、省绿化办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省园林城市(城区)创建工作。
(二)对已命名的省园林城市(城区)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省园林城市(城区)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省园林城市(城区)称号。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创建省园林城市(城区)工作中,要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城市和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中国人居环境奖、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和联合国人居环境奖等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创建工作质量。
九、其他
(一)《贵州省园林城市(城区)暂行标准》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二)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1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农业和牧业用地
第四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五章 工矿和交通用地
第六章 城市用地
第七章 林业用地
第八章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土地,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制止浪费和破坏土地资源,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省各族人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园林、林地、草地、水域、荒地、荒山和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矿、交通、国防、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用地,以及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第四条 凡属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的勘查、规划、保护和利用,都必须依照本条例办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农业部门是土地的管理机关,负责掌握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情况和办理征用土地事宜。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包括建制镇,下同)规划区内的土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搞好自然资源调查,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动。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简称国有土地,下同):
(一)城市土地(不包括城市中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国家所有的林业用地;
(三)国家依法没收、征用或者征而未用的土地;
(四)国家拨给机关、部队、学校和国营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土地;
(五)经批准划给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六)经批准划给农民(承包者)使用的国有林地、草原、水域、荒地、荒山;
(七)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八条 下列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九条 为了确认和保障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所有单位和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土地证和土地使用证。
土地证和土地使用证所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征用,对国有土地实行拨用。已征用和拨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十一条 禁止买卖、变相买卖土地或者以其它违法方式侵占土地。
地上附着物的买卖、租赁或转让,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按本条例第五条确定的管理范围,由主管部门主持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争议各方均须服从同级人民政府的裁决。

第三章 农业和牧业用地
第十三条 所有使用农业用地的单位,都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开发、利用、治理、保护所使用土地的具体规划和措施,搞好经营管理,保持水土,涵养土质,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和国营企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得自行划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另作他用。上述单位需要在其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基本建设的和因特殊需要必须划拨的,均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村镇(包括乡村居民点、村庄、集镇,下同)的建设规划,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建设规划,非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动。
制定村镇建设规划,要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良田。
农民(包括农村非农业户,下同)和村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必须服从村镇建设规划,不准多占少用、占而不用。
第十六条 农民建房使用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经乡人民政府审批其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和标准,并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含宅基地使用证)。
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参照有关征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农民建房用地面积,实行限额管理。
第十八条 由于迁居等原因腾出的旧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如仍作宅基地转他人使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因迁居或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足而出卖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时,买方要重新申请和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从耕地上取土生产砖瓦和挖取砂石。城乡国营、集体企业单位确需从耕地上取土生产砖瓦和挖取砂石的,要分别按照或参照有关征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农民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住宅,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不得弃耕弃管。违反者,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加强草原管理,保护草原资源,搞好草原建设,积极治理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场,不断提高草地生产能力。严禁垦草开荒、破坏草原设施、草场资源以及其他有害于草原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保护区、风景区、疗养区范围内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建设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保护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保护区内占用土地。因特殊需要必须占用的,须征得保护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范围内现有生产、建设单位在土地及资源利用上的权利和义务,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二十三条 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国营渔场范围内的土地,由国营渔场使用。
经批准定期经营天然泡沼的生产单位,在泡沼干涸期有权继续使用。
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各类水利工程保护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水利工程用地,按有关征拨用土地规定执行。
国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办水利工程,须由主办单位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占用非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要用受益单位土地或未拨用的国有土地予以调剂。调剂不了的,由受益单位按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给予土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联办水利工程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非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予以调剂,或由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给予土地补偿费。
县与县之间联办水利工程用地,须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工矿和交通用地
第二十五条 经国家批准因工程建设和开发地下资源,妨碍当地人民生产、生活的资源和设施时,由建设或开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修复或新建。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占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铁路、公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经铁路或公路部门同意;需要收回时,使用单位要无代价交还。
位于城市的铁路留用地的规划、利用,必须服从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新建、改修公路用地,按有关征拨用地规定执行。
筑路、养路所需砂、石、土,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解决。如需从公路用地外有收益的土地上挖取砂、石、土,必须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从城市规划区外的公路沿线附近的荒山、河滩上挖取砂、石、土等天然筑路材料,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但不付补偿费用。公路部门要搞好水土保持
,不得破坏自然资源。
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办的公路工程用地,由主办单位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使用该路的单位调剂补偿,或参照有关征地规定,付给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进行农村道路建设,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铁路、公路绿化林或防护林,要在国家规定的用地内种植。

第六章 城市用地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土地均为城市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不得擅自扩大。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向城市建设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申请,由城市建设部门审查批准其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有关征地规定统一办理征用事宜。
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和征用后的土地,均由城市建设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含宅基地使用证)。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必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临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还要征得土地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或扩建居民点和企业、事业单位,其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要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由土地管理机关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章 林业用地
第三十三条 林业用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林间空地、宜林地和苗圃用地。凡属国家的林业用地,一律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凡属集体的林业用地,林业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四条 凡按政策规定划给非林业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林业用地,不准改作他用或扩大占用面积。
划给个人使用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沟、荒滩、荒坡、沙丘等宜林地或其他林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严禁集体和个人在林地内开垦小片荒地。
凡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作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限期退耕还林。
第三十六条 征用集体林地和拨用国有林地,必须征得林业部门同意,由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征拨地手续。

第八章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凡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被征、拨地单位和群众必须服从,不得妨碍、拖延和阻挠。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定额,禁止多征、早征,杜绝浪费土地的现象。凡有空地、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
第三十九条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必须一次申请报批,可分期拨用。
凡有“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新建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提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治理“三废”设施的规划,方能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
临时抢险、防洪等紧急用地,可先占地施工,后补办征、拨用土地手续。
第四十条 申请征、拨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土地或国有林地,须向被征、拨地所在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提交用地申请书。附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由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征、拨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耕地、园地三亩以下(含三亩),林地、草地十亩以下(含十亩)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下(含二十亩),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耕地、园地三亩以上、五亩以下(含五亩),林地、草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含二十亩),其它土地三十亩以下(含三十亩),县城、镇、工矿区规划区内菜田三亩以下(含三亩),由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查批准。
耕地、园地五亩以上至一千亩以下,林地、草地二十亩以上至一万亩以下,其它土地三十亩以上至一万亩以下,县城、镇、工矿规划区内菜田三亩以上至一千亩以下,各市规划区内的菜田一千亩以下,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拨用省属林业局管辖的国有林地,面积一千亩以下(含一千亩),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耕地、园地、林地一千亩以上,其它土地一万亩以上,报国务院批准。
外省来我省征、拨用土地,一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征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要根据土地数量、质量、地面附着物等情况,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城市规划区内菜田和近郊菜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征用城市远郊菜田和其他所有的耕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计算。
征用果园、精养渔塘、苇塘、条通,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征用集体林地,被伐林木交林木所有者;拨用国有林地,被伐林木交森林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林地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拨用有收益的其它国有土地给原用地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补偿。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对征、拨用土地上的生产(生活)设施和青苗,由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在开始协商征、拨地方案后,违背农时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田(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菜田),还需向被占地所在城市缴纳新菜田建设费,统一上缴地方财政,用于新菜田建设。
(二)安置补助费:被征用耕地(包括菜田),每个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
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
按上述规定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由建设单位按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面积比例人数予以安排,并相应核减安置补助费。如安排有困难,可向当地有关部门交纳安置补助费。由当地有关部门安排。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并条件的,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商定处理,用于安置其他人员的就业(包括自
谋职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
(三)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协商赔偿。
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费,除将地上个人附着物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均应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安置群众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
第四十三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两年未使用的土地,凡属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凡属城市规划区外的,由土地管理机关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条 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其使用面积乘以该土地每亩平均年产值逐年付给原用地单位土地使用费。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或按恢复工作量向原用地单位支付费用,及时归还。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国有土地,确需补偿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协商处理。
不准在临时用地上修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五条 在征、拨用土地范围内发现文物、古迹和无主财物时,施工和用地单位要妥善保护,并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不得破坏和窃藏。
第四十六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基本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搞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比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的管理机关要严格掌握土地的补偿、补助、赔偿标准。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八条 执行本条例,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成绩显著者。
二、维护土地政策、法律,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有重要贡献者。
三、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选址、审批、施工中,节约用地有显著成绩者。
四、在农房建设上不占耕地,节约用地,成绩显著的乡、村。
五、在土地的勘查、规划、登记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土地管理机关,城市建设部门和林业部门按其管理范围执行制裁:
一、买卖、变相买卖土地者,其土地交易无效,并没收交易的土地、款、物,对直接责任者、指使人处以罚款。
二、未经法定审批手续占用或多占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者,责令其退还土地;地上建筑物要限期拆除或没收,并赔偿被占地单位的经济损失;对占地单位、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处以罚款。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土地者,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四、滥开荒地,毁坏草原、苇塘及其自然资源,以及超坡开荒造成水土流失者,责令其退耕还林、还草,赔偿经济损失,并对其单位、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处以罚款。
五、不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赔偿经济损失、治理恢复土地等规定者,责令其执行并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处以罚款,擅自提高补偿、补助或安置、赔偿费用者,对主管人处以罚款,并追究批准机关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六、以无理要求阻挠征、拨地,或不按本规定如期交出被征、拨地,影响建设施工者,责令其按规定或限期交出土地,对被征、拨地单位主管人处以罚款。
上述各款中的赔偿金和罚款由企业单位支付的,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由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从预算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对非法占地建设单位的罚款,按工程投资或造价的百分之三至三十计算;对个人支付的,最低不少于三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的总收入。收
缴的罚款上缴地方财政。
对不服从经济制裁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上述条款情节严重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借土地纠纷,煽动群众闹事,破坏生产秩序,或造成人身伤亡,和使用暴力或其它手段,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检举或控告。
对土地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的,从重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省过去发布的有关土地管理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三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土地政策、法律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