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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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6〕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其他负责人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考核、管理办法,由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由厂长、经理办公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四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是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即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产与期初国有资产的比率。用公式表示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产总额÷考核期初国有资本总额×100%(应扣除的客观增减因素见附件2)。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产减值;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兑现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最高额限制控制,大型企业负责人年度最高薪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的20倍;中型企业负责人年度最高薪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的17倍;小型企业负责人年度最高薪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的14倍(企业规模划分见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第六条 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规模和本企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在盈利的情况下,基本薪酬不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业绩挂钩,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大型企业按该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的4倍计算确定;中型企业按该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的3.2倍计算确定;小型企业按该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的2.6倍计算确定。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绩效薪酬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业绩挂钩,经营业绩采用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指标。一般以公历年度作为考核期。如企业负责人当年任期不满一年的,按当年绩效薪酬考核的平均月份数额兑现其实际任期月数的绩效薪酬。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应与市国资委签订年度和任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利润目标责任书。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应按大于或等于100%确定;年度利润目标,应按不低于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财务决算税后利润额增长6%确定。
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业实现年度利润目标,绩效薪酬按实际完成额的1%计提;未实现年度利润目标的,绩效薪酬减按实际完成额的0.5%计提;超利润目标的,按每超百万元依次递增2%计提(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3)。
亏损企业不得计提绩效薪酬,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减按80%计发;持续亏损企业,减按50%计发。
第九条 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企业主要负责人计提系数为1;上级组织任命或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厂长、经理办公会)聘任的企业其他负责人,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加以确定,计提系数在0.7~0.5之间;亏损企业扣减后的基本薪酬不应低于该企业职工的年度平均工资。
第十条 基本薪酬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绩效薪酬列入企业成本,按照市国资委考核确认的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50%部分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其余50%部分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在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或中途离任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含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由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按规定兑现。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支付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获得的薪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未经市国资委同意,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所列收入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在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兼职的,不得享受兼职企业的报酬。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严禁将职务消费转化为个人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或经市国资委批准的其它收入,由企业按其具体收入与支付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财务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酌情扣减或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亏损企业酌情扣减基本薪酬。对经审计后,因虚假盈利多发的绩效薪酬,予以扣回。
(三)企业当年欠缴税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酌情扣减或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亏损企业酌情扣减基本薪酬。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酌情扣减或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亏损企业酌情扣减基本薪酬。
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快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的薪酬,可在参照本办法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计算公式:
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附件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应扣除的客观增减因素:
1.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产;
2.无偿划入、划出: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本企业,或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给其他企业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3.资产评估:是指企业经批准改制、资产处置、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4.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经市国资委核准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5.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经市国资委核准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6.资本(股票)溢(折)价:是指经批准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7.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返还本企业已上缴的税收而增加国有资产;
8.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9.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帐而减少国有资产;
10.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产;
11.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国有资产;
12.其他客观因素:是指除上述因素外,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国有资产增加或减少因素。
附件3:超目标利润年度绩效薪酬计提:
超目标利润第一个100万元(含100万元)按2%计提,第二个100万元(含200万元)按4%计提并与第一个100万元计提的2万元相加之和即为所得绩效薪酬,依此类推。计算公式为:
(2N-100n)×(n+1)÷100, 其中N为超目标利润额,n为第几个超百万目标自然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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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商实行预扣纳税保证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商实行预扣纳税保证金的规定

1989年6月5日,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来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承包商)的税务管理,保证国家税法的实施,现对承包商有关纳税事项规定如下:
一、承包商在中国境内及其海域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负责扣缴。
二、承包商应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045号《关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三、与承包商签订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的公司(以下简称出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承包商单位名称、承包项目、金额、合同期限、作业地点及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督促承包商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四、出包方每次支付给承包商作业款项时,应按支付金额预扣20%的价款,作为纳税保证金。承包商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后,可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从出包方收回预扣的纳税保证金。
五、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终止或最后一笔作业款支付后一个月内,承包商仍未申报纳税的,出包方应于期满后五日内,将预扣的纳税保证金作为承包商应纳税款,代承包商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六、主管税务机关对在华设有管理机构(或代表机构)并能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承包商,可出具免予预扣纳税保证金的证明。出包方凭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对该承包商免予预扣纳税保证金。
七、出包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承包商又未依法缴纳税款的,除出包方应负责缴纳承包商应缴未缴的税款(包括滞纳金)外,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包方可酌情处以5,000元以内的罚金。
八、本规定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行文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2001]28号

关于印发《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的通知


黄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正确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控制黄冈市区大气环境污染,有效地保护市区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八月三日

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控制市区 大气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特制定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
  一、适用标准划分依据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我国环境空气按功能类别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二、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
  结合黄冈市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通过对市区环境空气现状功能和潜在功能进行科学的论证,现决定将黄冈市区353平方公里内的环境空气划为二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三、划分时效
  根据黄冈市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此次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从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至2010年实施。未批准之前执行现有功能,批准之后,控制等级为指定等级。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