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希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为发展和加强两国间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在文化、科学、教育、新闻和体育方面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在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合作。
一、鼓励高等院校和国家科研机构的科学家和教师进行短期互访,以便作演讲,交换材料和考察彼此的教育制度。
二、互相提供留学生(包括进修生)奖学金。
第二条 缔约双方为增进相互了解将发展双方感兴趣的各文化领域内的交流。
一、根据本国的规定,向对方开放公共图书馆,以便从事研究工作。
二、通过两国主管当局,相互举办“电影周”。
三、作家和艺术家进行互访。
四、两国博物馆进行合作,双方博物馆专家和古文物保护专家进行互访。
五、交换考古方面的出版物。
六、考古学科学家进行互访,以便进行短期研究或考察。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其新闻通讯社和无线电广播、电视台保持联系,以便今后在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和交换资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其运动员和体育机构进行接触,并在体育活动方面进行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委托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制定、协调和实施交流计划。
缔约双方委托各自大使馆的主管部门同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保持联系。
如缔约一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向缔约另一方提议召开工作会议,检查、讨论两国文化交流的进展情况。
本协定所规定的交流项目,均按对等原则进行。
第六条 本协定在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以照会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方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办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在雅典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希腊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府代表
黄 华 乔治·拉利斯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8日 法[2005]行他字第1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此复。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
2005年4月22日 [2003] 浙行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办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郑松菊、胡奕飞诉温州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结婚证行政争议一案中,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能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程序违法但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已经死亡的结婚登记行为法院能否判决撤销等问题意见分歧大。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认为,郑松菊、胡奕飞具有原告资格,有权对乐清市民政局准予胡加招、张明娣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判决撤销;少数意见认为,郑松菊、胡奕飞无权对他人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登记的婚姻登记行为不能适用撤销判决。审判委员会的结论为多数意见。因考虑到本案社会影响大,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上又很不一致,为慎重起见,特向钧院请示,请复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