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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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贸市场是指市区范围内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有固定设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市规划、国土、建设、农业、食品药品监督、价格、质监、房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应由各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择农贸市场专业经营管理公司。非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其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具备相应的农贸市场管理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 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新建农贸市场本体建筑外围不得对外开设店面。
第八条 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需配备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卫生管理、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商品检测、台帐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计量管理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安全保卫、商品检验、市场承诺、投诉公示以及进销货台帐、农产品来源溯源、商品质量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等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并建立顾客投诉处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计量器具校秤记录、不可食用肉回收等台帐。
第十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室、投诉箱、投诉举报电话。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及时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施行商品预先赔付制度。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要设立公秤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监督场内经营者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统一配置标准称具,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管理。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要配备电子监控系统并有专人负责,加强市场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安装电子价格行情显示牌、配备手提篮或手推车,及时发布商品指导价格,方便消费者购物。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要建立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场内经营者守则和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场内经营者的教育、培训。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认真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按照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条例、规定,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闭管理,内部铺设瓷砖并备有冲洗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摊位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市场内垃圾及废弃物要集中收取并及时清运到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房垃圾日产日清并定期冲洗,保持市场内外卫生整洁。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应根据经营面积采取公开招标方法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人员配备标准为:1000平方米以下农贸市场至少配备保洁人员2-3名;1000-2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保洁人员3-6名;2000-4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保洁人员6-10名;4000平方米以上至少配备保洁人员15名。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定期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对家禽、熟食、肉制品经营区、厕所等重点区域经常冲洗、消毒,保持干燥、无异味。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应实行经营人员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须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实行巡查管理,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要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场内经营者。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通过采取信用评比、考核奖惩等措施,规范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做到亮照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第二十条 场内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售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市场经营管理者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哄抬物价、偷税漏税、违规经营等不法行为,并通过退出市场等惩罚措施,及时清退严重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


第三章 商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须在主要出入口墙面设置公示栏、导购图、宣传栏、商品指导价及各项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摊位设置应划行归市,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商品区域标志明显,摊位号标识清晰,摊位营业执照和其他经营许可手续应在统一位置悬挂(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商品出样应分类陈列、摆放整齐划一,摊位上不得铺设任何与商品经营无关的辅助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1.蔬果类: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蔬菜类上柜销售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商品摆放应不超出柜台挡板,排列整齐,分类陈列,摆放美观。
2.鲜冻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冷却肉和肉类制品应在透明冷藏柜中出样销售。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人员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保持销售场地及设备的清洁卫生,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天清洗,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每周进行一次消毒。
3.水产类: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鲜活水产品应饲养在固定的水池中或统一的容器内,增氧泵管线排列整齐,剖鱼须在操作台上进行,严禁直接在地面操作,废弃物应当放至回收桶,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操作台应及时清理冲洗,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对柜台设施进行水冲清洗,保持操作台、出样池及地面清洁干净,做到无污物、无血迹、无异味。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4.活禽类:活禽交易区应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健全活禽购进等各项记录台账,配备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时对病死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宰杀房应与交易区隔离,交易区和宰杀房要做好地面、禽笼、柜台、玻璃、窗户、墙壁、水池的及时清理,保持清洁,做到无粪便、无污物、无血迹、无禽毛、无异味。
5.豆制品类:场内经营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进货,并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存档备案。商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有条件的农贸市场需放至冷柜内陈列、销售。商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6.熟食类:场内经营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进货,并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存档备案。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场内经营者必须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在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必须每天按规定清洗消毒。
7.酱腌菜类: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8.清真食品: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小商品类:摊(店)内商品摆放应注意美观,不得凌乱或随意置放,不得超出划定区域和占用公共通道出摊经营。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商品:
1.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3.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4.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5.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6.现场制作的炒货食品。
7.场外加工的肉糜。
8.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猪、牛、羊肉等重点商品的准入索证、溯源、台帐监管等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好台帐,归档管理。市场管理人员要组织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贸市场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和专职检测人员,并配置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检测设备,对蔬菜残留农药、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等进行抽检,做好台帐记录,并把检测结果及时在市场公告栏予以公布。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检查。
第二十八条 熟食制品和现制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发现危及食品安全行为时,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不应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肉、鱼、豆制品、腌制品及熟食卤品应采用食品袋包装。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第五章 场外停车管理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停车场地应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为:2000平方米以下的农贸市场至少配备1名,2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至少配备2-3名。管理人员佩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车辆应分设区域划线停放,市场管理人员要全天候实行动态督察纠正,做到停放有序、摆放整齐。市场经营管理者要组织专人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的上菜管理,场内经营者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入市场,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六章 责任与罚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专门机构和队伍,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切实抓好辖区内农贸市场日常监管。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通过建立巡查、定期检验、投诉调查等制度,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并定期将检查情况在市场内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记录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负直接责任,应与市场经营管理者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做好日常管理。市场经营管理者应根据目标责任书要求,加强对场内经营者行为的监管力度,提升市场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将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估,考核结果计入各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的年度考核得分。
第三十七条 各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要建立对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季度考评制度,街道办事处在同一年度两次排名后两位的,不得参与年度评先评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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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眨眼睛与律师的行为艺术

龙城飞将


  李庄因“眨眼睛”获刑之案使重庆有司引来网上一片声讨。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可以肯定,声讨重庆有司的多为律师,为此,还有律师表演行为艺术,以证明有司的判决不合情理。
  关于李庄案我写过追问的文章,根据网上提供的材料,我确信李庄是做了帮助龚刚模减轻刑罚的事情,至于这事能否判刑却是值得研究,但李庄获刑的原因决不可能是“眨眼睛”,更大的可能是利益的交换。
  “眨眼睛”就使这位背景很深、口气很硬、能“捞人”的李大律师获刑,似乎重庆有司就是那么无理,做事就是那么不禁追问。难道中国的法治就是这么糟糕,这么黑暗!
  实际上,爆出这样的新闻,正有可能说明这样的情况存在:李庄当时是在动员龚刚模推翻原先的供述,重新作有利于自己的虚假的供述。龚刚模可能当时没有完全理解他的意思,他们又担心全面受到监控,因而他用眨眼睛的方式加强对龚刚模的动员。“眨眼睛”并不能直接给李庄定罪,但可能从侧面说明李庄当时是在与龚刚模通谋。
  李庄这样做有其利益所在。第一、能够给龚刚模减刑,他可以获取更多的利益。二、他的名气会更大,更多的重刑犯会委托他来辩护,可以得到长远的物质利益。据说,一些很牛B刑辩律师就是这么操作的。
  龚刚模咬出李庄,也有其利益的考量。若听从李庄的计谋,万一被发现,刑罚会加重。而且他觉得李庄要价太狠了。若是咬李庄出来,一是可以省去可观的律师费,二是可以戴罪立功,属减轻刑罚的情节。平衡之后,他选择了后者。
  李庄这么聪明的人就是没想到龚刚模人家也有一本帐,他是只算自己的帐,没算人家的帐。
  反对重庆有司的律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李庄一样蹿的律师,后台很硬,口气很大,挣钱很多,能“捞人”。李庄案件使他们备受打击,今后他们的财路变窄,因而是刻骨铭心的痛。
  另一类中数量众多的普通律师,若他们也跟着能“捞人律师”们去反对重庆有司,就是被忽悠了。这正如有人评价中国的足球一样,全国几亿穷人,看一些富人在踢假球,自己又心甘情愿地送钱给作假的球员,真是悲哀呀!
  李庄被减刑,极有可能是重庆有司与他达成了一项交易,有司不揭发他更大的其它罪行,他当庭认罪。不然谁会那么傻去牢时蹲几年?从这个角度看,仍然可以看作是重庆有司确实在惩治罪犯,是法治的进步,是中国的社会向公平正义的目标迈进了一步。
  但一部分律师表演“眨眼睛”行为艺术,则是在这个事件上表演了一出“白马非马”的把戏。
  白马非马,出自《公孙龙子•白马论》,是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约公元前320--250年)提出的一个著名的逻辑问题。 据说:公孙龙过关,关吏说:“按照惯例,过关人可以,但是马不行。”公孙龙便说白马不是马,经过他的一番论证,关吏哑口无言,只好连人代马通通放过。
景仰他的人说他的逻辑多么好,还有的“砖家”论证说,从“白马是马”到“白马非马”,是逻辑思维从低级阶段到了一个高级阶段的表现。
  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名家一向以诡辩著称,其中心论题是所谓“名”(概念)和“实”(存在)的逻辑关系问题,所以名家也称“辩者”“察士”。
  对于一般人,说“白马是马”就如同说“张三是人”一样,清楚明白,准确无误。怎么可能“白马非马”呢?实际上,公孙龙子一点的高论一点也不高明,只是一种偷换概念的诡辩。他的论证非常简单,就是不顾一切地偷换概念:“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名形也。故曰:白马非马。”问题的实质在于,白色是马这种动物的一种颜色,白色的马仍属于马这个门类之内。
  所以,四位律师表演行为艺术与此非常相似,他们想以眨眼睛直接否定李庄的行为。事实上,检察院指挥的行为极可能是存在的,眨眼睛很可能是存在,但眨眼睛决不是李庄被判刑的根本原因。

2010-3-26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关于做好海洋环境公报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


关于做好海洋环境公报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
国海发(2000)20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实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当前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做好海样环境公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布海洋环境公报的重要意义
发布海洋环境公报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及资料。对海洋环境现状作出客观评价,并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一种行政行为。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这是国家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项重要措施,编制并发布海洋环境公报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海洋经济建设服务的具体体现。通过发行海洋环境公报,可使公众及时了解诲洋环境状况以及环境破坏问题给沿海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海洋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悔洋环境保护事业。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海洋环境公报对各级政府制定海洋环境政策和环境整治措施、确定海洋环境管理目标、减轻海洋灾害、调整沿海地区经济结构等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各地人民政府应从全局性、战略性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布海样环境公报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公报工作的领导,把各方面工作做好。
二、海样环境公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海样环境公报工作要以提高全社会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海样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为海洋管理服务、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宗旨,着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在做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海洋环境公报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二)主要任务
1.工作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逐步形成国家与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效能统一的海洋环境公报工作体系。
2.公报种类:海洋环境公报出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海洋灾害公报和海平面公报三种形式的公报组成。
3.任务分工:海洋环境公报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三级发布制度。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海域的上述三种公报的编制与发布工作;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近岸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海洋灾害公报的编制与发布工作;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近岸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编制与发布工作。
4.发行时限: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海洋灾害公报应于每年4月1日发布;海平面公报应于每三年的三月底之前发布。
5.每次生大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发布海洋环境通报。
三、公报编制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
1.要充分依据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观测资料。按照规范的评价方法对海域的环境状况做出评价、评价的结论既要反映出概况。又要突出重点,找出问题,做到“点面”结合。
2.要与海洋经济建设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有机结合,有针对地反映出环境状况对经济活动的适宜程度和环境后果,尽可能满足各级政府和公众要求了解海洋环境问题的需要,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海洋减灾防灾的需要,以发挥公报的指导作用。
3.表述形式要做到图表文并茂,文字简洁,通俗易懂。对不易公开的资料要通过报告的形式,及时让政府了解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应以政府部门的名义发布公报,使更多的公众关注、了解海洋环境状况,对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
(二)主要内容
1.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主要对全国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做出趋势性分析与评价,介绍重大的环境事件和重要的全国性海洋环境保护行动和成果,对改善我国海洋环境质量现状提出有关对策和建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公报,主要对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做出分析评价,突出水产养殖区、海洋旅游度假区、海洋开发区等重点海域的海样环境质量状况,介绍本辖区内重要的海洋环境事件和保护行动,并就解决海洋环境问题提出有关对策和建议。
2.海洋灾害公报应对海洋自然环境状况进行概述,并对发生的各种海洋灾害进行分析评价,总结出海洋灾害特点,尽可能统计或描述出直接经济损失,对下一年的海洋灾害作出预测,并就海洋防灾减灾提出有关对策和建议。
3.海平面公报应分别对沿海各省(区、市)海平面变化状况做出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做好海洋环境公报工作的几项措施和要求
1.要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海洋环境监测是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监测资料是编制海洋环境公报的基本依据。因此,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海洋监测工作的领导,加快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定期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活动。监测站点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
2.海洋监测资料要互通有无,无偿共享。用于编制海洋环境公报的资料要施行逐级上报、对下开放制度。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海样环境公报时,应加强同各涉海部门的联系,最大限度地获取编制公报所需的各种海洋资料。
3.要建立统一的海洋环境评价(估)方法。建立统一的海洋环境评价(估)方法是海洋环境公报具有实用性和可比性的重要保证。国家海洋环城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要切实履行技术支撑的职责,主动研究切实可行的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和海洋灾害评估方法,为公报的编制做好技术服务。
4.要加强对公报工作的领导。公报的编制、发布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影响面较广的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必须强化管理和组织保障。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好公报的编制、发布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把好公报编制草案的审查关;要将公报编制工作纳入业务化轨道,为承担公报编制任务的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公报的质量和按时发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务机构要积极为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做好公报工作。


200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