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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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有关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宁政发〔1999〕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的若干决定》的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机关作风,落实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在开发区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口子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落实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
第一条 市有关部门向开发区下放下列市级管理权限;
市计委、经委、外经委、建委关于利用外资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审批等权限;工商局、外经委等部门关于三资企业年检、三资企业清算与撤销审批等权限;市公安局向开发区公安分局下放办理边境通行证、三资企业公章刻制审批、出入境人员管理的统一受理等权限。
第二条 委托开发区代行以下职权:三资企业批准书的发放;三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审机
第三条 向开发区派驻派出机构:已经市政府批准派驻开发区派出机构的公安、工商、财政、税务、海关,除继续履行既定职责外,均须在指定工作日派员参加开发区“一站式服务”。其他部门确有需要的可经批准向开发区派出机构。
第四条 向开发区实行派员上门服务的有:外汇管理局、商检局、市建委、外经委、科委、市外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劳动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局、规划局、交通局。房屋局、供电局、市政公用局、电信局以派员定期上门的方式参与对进区三资企业
的“一站式”服务。上述参加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凡与三资企业管理服务联系的市级各部门,均须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点对点”联系人制度,并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诺对开发区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二、“一站式”服务的内容及组织形式
第六条 “一站式”服务的工作内容是:受理并办理外来投资的有关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审批;合同、章程的审批;基本建设的审批;工商名称预登记和注册登记;财政、税务管理、海关及进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等有关手续。提供相关的投资政策、法律法
规和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并提供对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免收行政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依据;依法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对市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一站式服务中心”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管委会须安排专用场所和专职人员保障“一站式”服务的正常运作;由管委会负责同志担任值班长,负责协调处理、检查督促“一站式”服务中的重大事宜,对进驻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的办事效率
、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比、通报;负责受理对服务态度、工作效率以及违规收费的投诉。
第八条 参加“一站式”服务的部门须将受理进区三资企业的服务项目、所需提交材料、时间承诺等以《服务指南》的形式报送开发区管委会公示上墙。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派驻“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值班人员须相对稳定,作为本部门业务的授权代表,在各自部门职权范围内为进区三资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政策咨询等,并且在规定的工作日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对于本部门跨处室之间的业务,由该值班员统一受理催办,
不得推透塞责。参与“一站式”服务人员代表本部门职业形象,应依照公务员行为规范,熟悉业务、举止文明、着装整洁、热情待人。上述人员在“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德能勤绩列入年度考核。
第十条 “一站式”’服务的指定工作日由开发区统一确定。在指定工作日,上述参与“一站式”服务的政府部门须责成专人到岗坐班,挂牌办公;在非指定工作日的其他时间,由“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开发区咨委会专职人员统一受理,通过建立与开发区管委会的业务电话和落实到专
人的“点对点”联系制度,将需办事项落实到实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起在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开发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省级以上开发区可根据县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200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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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消灭病媒生物工作规定(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消灭病媒生物工作规定(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4年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4)17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鼠、蟑螂、苍蝇、蚊子等传播疾病的生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辖区内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消灭病媒生物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爱卫会办公室的消灭病媒生物卫生监督员,由合格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居民应予配合。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可设专(兼)职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消灭病媒生物工作。
第七条 城建、园林、市政、房管、粮食、商业、供销、交通、环卫、人防、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灭病媒生物工作。
第八条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灭病媒生物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九条 消灭病媒生物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因地、因时制宜,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有防范、消杀病媒生物的义务。
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民应积极参加爱卫会组织的消灭病媒生物活动,按要求采取措施消杀病媒生物。
第十二条 单位和居民应保持室内和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及时清除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丢污物,减少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三条 易繁殖孳生病媒生物的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养殖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四条 成立营业性消杀服务机构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第十五条 无力落实病媒生物消杀措施的单位和居民,可委托消杀服务机构代为消杀,并支付相应的药物费和劳务费。
第十六条 对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而不采取消杀措施的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消杀服务机构强行消杀,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消杀病媒生物的毒饵、药物、器械的生产经营管理。进入本市销售的消杀病媒生物的毒饵、药物、器械须经青岛市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发给准销证后,方可在本市销售。未取得准销证的消杀病媒生物的毒饵、药物、器械,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货销售;单
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准销的毒饵、药物、器械产品目录(批准文号、商标、厂名、地址等),便于单位和居民识别、监督。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灭病媒生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居民,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按要求采取防范和消杀措施的;
(三)销售、使用未取得准销证的消杀毒饵、药物、器械的;
(四)拒绝、干扰卫生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控制病媒生物的标准,由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消灭病媒生物工作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居民,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第二款删去。



1994年2月3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02〕7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为了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信息的传递及时、准确、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市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
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要按程序办理,除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有规定的外,县、区和市直各部门不得擅自越级向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以免因信息不准确而误导领导的决策。对一般事故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对重特大事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信息报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在信息报送前,要认真进行核实,确认准确无误后再上报。同时,对重要信息要做到随到随报,不得拖延,更不允许隐瞒不报。国务院和自治区领导对重大信息所作的重要批示,有关部门务必及时反馈市有关领导。
四、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信息工作责任制。坚持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管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核实、错报、漏报、不按规定程序报送和不及时反馈领导重要批示,以及隐瞒不报的,要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发生下列特别重大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电话报告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4小时内书面报市政府值班室,同时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综合科。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直到处理完毕。
(一)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以上)事故。
(二)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三)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
(四)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五)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六)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六、发生下列重大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电话报告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8小时内报书面材料并及时续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直到事故调查处理完结。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生产事故。
(二)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一次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受灾20户以上的重大及重大以上火灾事故。
(四)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重大船舶交通事故。
(五)一次死亡和重伤5人以上的重大铁路路外伤亡事故。
(六)飞机坠毁事故。
(七)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30人以上的重大急性中毒事故。
(八)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七、发生下列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最迟不得超过20小时报告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生产、交通、消防、渔港四个有关委员会,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并及时续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一)死亡1人以上或致重伤1人以上的企业生产事故。
(二)一次造成重伤1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造成重伤2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火灾事故。
(四)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船舶交通事故。
(五)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八、市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及生产、交通、消防、渔港四个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在接到上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并向市经贸委、监察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通报。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同时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九、事故信息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组织抢救情况等。
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电话为: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5151、2020629-3284,市人民政府值班室2020692、2020629-3276,传真:2021407;自治区安委办电话:0771-5847060,
562461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北海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与本《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