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02:51:47   浏览:9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第 6 号 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并在提出评价报告30日内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三)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验收评价结论;

(七)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章 施工和联合试运转

第二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煤矿企业。煤矿企业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评价达到验收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五)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六)联合试运转报告;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形式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和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李恒


摘要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否独立而有特色,不仅是环境法律部门存在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律科学联系,区分开来的主要方面,更体现了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总的来说,它是环境法理论基础中颇具特色的一部分,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则是对环境法的长远发展、总体发展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是将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以实现环境法治的理论。

关键词: 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伦理价值观

















THE ADJUSTING TARGET OF ENVIRONMENT PROTECTING LAW

ABSTRACT

The adjusting target’s independence and characteristic of Environment protecting law are not only the found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s exists, but also the main aspect contacted scientifically between environmental law science and other laws, the main aspect distinguished, and has reflected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and rules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even more. Generally speaking, it has much a characteristic part in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The environmental law’s science theory in adjust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people and natural is dedicated to environmental long-term and overall development, which playing a guiding role of law, combining the environmental morals and environmental legal construction together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environment governed by law.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law, adjust, people and nature, ethics values










目 录

前言
1.法律调整理论之探究
2.环境法对传统调整论的发展
3.新调整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

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


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标准设计是铁路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现代化铁路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党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的有力工具。它对推广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统一铁路技术标准,缩短建设周期,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以及提供现代化技术装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
作用。为了加强铁路标准设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铁路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构配件、设备和零部件,以及单项工程等设计,凡是通用性强的,均可编制标准设计。
全路标准设计的重点,应放在政策性强,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技术先进、生产批量大、使用面广,以及必须在全路统一的项目,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因此,还应大力发展地区性的标准设计。

第二章 标准设计的编制与审批
第3条 标准设计的编制范围,包括:线路、路基、桥涵、隧道、站场、房屋建筑、给水排水、机务设备、车辆设备、电力、通信、信号、电力牵引、机械设备等专业的通用性设计文件。
第4条 铁路标准设计分标准图,全路通用图和院、局通用图三类。
1、标准图是全路的通用性设计文件,是指统一性强、涉及面广、生产批量大、质量优良的铁路建筑物、构筑物、构配件、设备、零部件以及单项工程项目等的设计文件。


标准图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经生产、施工和使用的检验。
2、全路通用图是在全路大量使用的设计文件,符合标准图的基本要求,但适用范围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3、院、局通用图是院、局根据生产需要编制的通用性设计文件。
对于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编制的设计项目,需要进行标准设计的前期工作的,可先编制试制试验图(设计图),经试制试验和鉴定后,再升格为标准图或通用图。
第5条 标准设计项目应按照二阶段设计,即设计意见书(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技术条件成熟的项目,可按一阶段设计,即施工图。
1、设计意见书,主要是确定设计原则和技术条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确定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2、施工图,主要是根据已审查批准的设计意见书(初步设计)编制符合设计、施工、制造和使用要求的施工设计图。一阶段设计,在计划任务批准后,可编制施工设计图。
第6条 标准设计计划的编制
1、计划的提报:各编制单位根据标准设计规划和专业分工,并结合各个时期铁路建设的需要,于前一年的三季度内提出新开项目计划建议书,报各专业归口单位。由各专业归口单位进行协调平衡汇总后报统一管理单位和部基建总局,作为编制年度计划的基础。
2、计划的审批下达:部基建总局会同统一管理单位,研究拟订“征求意见稿”于十一月上旬发给各编制单位征求意见,经部批准与建设项目计划同步下达。
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项目,由基建总局与主编单位签订合同。
3、计划的考核:标准设计项目是以报出送审稿为完成计划任务。
第7条 标准设计的审批权限
1、标准图设计意见书(初步设计),由部设计鉴定委员会负责审鉴,其施工图由各专业归口单位审查报部批准。
2、全路通用图由各专业归口单位审批报部核备。
3、院、局通用图由各院、局批准。

第三章 标准设计的组织分工
第8条 铁道部指定专业设计院为铁路标准设计的统一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统一管理单位”),并指定下列四个单位为铁路标准设计的专业归口单位(以下简称“专业归口单位”):
1、专业设计院:线路、路基、桥涵、隧道、房屋建筑、给水排水、机务设备、车辆设备、电力、机械设备等专业的归口单位。
2、第三勘测设计院为站场专业归口单位。
3、电气化工程局为电力牵引专业归口单位。
4、通信信号公司为通信、信号专业归口单位。
第9条 统一管理单位负责对全路标准设计工作进行全面组织管理,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其职责范围为:
1、组织全路有关各单位编制标准设计规划和年度计划,报部审批下达。
2、协同各专业归口单位,对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拟订各种标准设计规章制度,报部批准颁发。
4、组织开展全路性的标准设计管理工作和标准设计工作的各项活动。
5、加强对标准设计工作的宣传报导,定期编印《铁道标准设计通讯》、《标准设计图纸动态》及《标准设计图纸目录》。
第10条 专业归口单位的职责范围为:
1、了解国内外技术动态,掌握专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负责编制技术复杂、牵涉面广、统一性强、生产批量大、对全路有重大经济意义的产品标准设计和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编制具有统一性的设计原则。
3、对本专业标准图的设计意见书提出初审意见报部审鉴,对其施工图进行审查报部批准;对本专业全路通用图负责审批报部核备。
4、开展专业技术活动,搞好本专业的全路技术管理工作。
5、对本专业标准设计图纸定期组织清理,按有效、修改、作废报统一管理单位汇总。
第11条 第一、二、三、四勘测设计院,电化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的标准设计管理科(组),负责本单位和全路的标准设计综合管理工作。同时,还应建立固定机构,稳定骨干,保证编制工作正常进行。编制标准设计的工作量,应不少于设计总工作量的4%。其主要职责为:
1、在全路统一部署和组织下,编制标准设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2、承担部分标准图和全路通用图的编制任务,同时结合本单位需要,编制院、局通用图。
3、参加或主持标准设计的专业技术活动。
4、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标准设计管理工作。
5、根据本单位编制和使用标准设计图纸情况,及时向专业归口单位提供图纸修改、补充、作废的建议意见。
第12条 铁路局、工程局的标准设计管理组织,负责全局的标准设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向局内各单位及时传递标准设计图纸信息,做好宣传推广使用。
2、向有关单位反映标准设计图纸使用情况,并协助做好技术回访工作。
3、铁路局勘测设计所和专业工程局设计处,除做好本单位标准设计管理和编制工作外,还可承担一部分全路标准设计编制任务。

第四章 标准设计的推广使用
第13条 标准设计一经批准颁发,即公开发行,积极推广使用。
第14条 标准设计图纸,未经编制单位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翻印和转让。
第15条 标准设计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不断吸取革新创造和科学试验的成果,适时进行修订。凡新的标准、规程、规范颁发后,标准设计也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16条 标准设计进行一般局部修改时,可由编制单位按规定手续直接在腊底图上修改;如涉及原则性问题,应由编制单位征得原批准单位同意后负责修改;如属全部修改,须经批准单位同意列入计划,按编制标准设计程序办理。修改情况应及时通知有关使用单位。
第17条 标准设计因故作废时,应报请批准单位同意,并发文通知有关单位注销,停止使用。凡属修改提高而作废的图纸,在新图未批准前,旧图不得作废,其图纸虽已作废,但已经施工和制造的成品,仍可继续施工和安装。
第18条 各编制单位应及时对标准设计图纸进行清理,定期提出图纸动态送专业归口单位,由专业归口单位汇总后,报统一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单位每季度编印一次《标准设计图纸动态》,每三至五年编印一次《标准设计图纸目录》,供各有关单位使用。

第五章 标准设计的经费
第19条 标准设计的经费
1、部颁标准设计项目,由部拨给主编单位编制补助费。
2、以编制全路标准设计为主的专业设计院所承担的项目,由部按“标准项”拨给编制补助费。
3、全路统一管理单位、专业归口单位和各主要编制单位,由部拨给标准设计管理补助费。
为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标准设计编制工作应逐步推行合同制。

第六章 标准设计的奖励
第20条 为了充分发挥铁路标准设计工作者编制和管理标准设计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标准设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促进科技进步,加快铁路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规定的精神,部定期颁发
部级优秀标准设计成果奖和部级优秀标准设计管理人员奖。评比工作每1~2年进行一次,其申报、评比审批程序及有关事项,参照《铁道部优秀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奖励办法》进行。
第21条 参加部级优秀标准设计评比项目必须是经审鉴批准、公开发行,并在实践使用中已取得显著效益的标准图和全路通用图。
参加部级优秀标准设计管理人员评比必须是专职标准设计管理人员,他们在组织编制、推广使用标准设计中,能执行党和国家技术政策,并做出了显著成绩。
(附件略)



1986年6月12日